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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助学助残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福建省助学助残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fujian province student disabled volunteers association,缩写为:fpsdv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由福建省内热衷公益事业的企业和志愿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盈利性、慈善公益类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汇聚点滴的爱心、帮助需要帮助的人。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福建省民政厅。 第五条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 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建立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工作。本会上级党组织是、中共福建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事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变更;确定或注销时、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会优先推荐社会组织负责人中共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并支持社会组织正式党员管理层、与党组织的领导交差任职;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的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金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等提出意见。 第八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屏路27号晨恩楼八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业务范围 (一) 走访贫困山区了解中小学生的基本情况,组建开展助学助残活动; (二) 帮助捐赠人、捐赠单位和贫困学生连线搭桥,进行“一对一”捐赠; (三) 受捐赠人、捐赠单位委托,助学团体对贫困学生进行资助活动服务; (四) 做好帮助贫困学生的回访工作; (五) 密切联系残疾人,反映他们的意见和需求,帮助他们取得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为他们参与社会生活争取良好的社会环境; (六) 积极向残疾人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协助残疾人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做到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七) 推进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福利等社会服务,积极培养并向残协推荐残疾人工作者; (八) 为残疾人事业和工作的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 (九) 推动研究和介绍残疾人专用辅助器具的使用知识和操作安全; (十) 参加残联系统组织的各项活动,开展同各社区残疾人志愿者助残联络站的协作; (十一) 接受善款和捐赠,扶贫济困,用于社会的爱心公益事业; (十二) 知识传播、公益创业、为社会大小型公益助学助残义演募捐活动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会员 (一)本协会的会员由通过登记并取得本协会资格的社会公民与企业法人组成,社会爱心企业、爱心人士自愿加入并积极参与本协会的活动、尽自己能力为爱心事业做无私贡献; (二)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遵守本协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积极参与本协会的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一寸彩色照片3张;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由本协会理事会在本团体官方网站公布会员名单。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提供的资料和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监督和本协会的各项工作以及揭露虚假的救助信息; (七)在需要帮助时有获得公益服务、爱心帮助的优先权。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有关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工作; (四)按规定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如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动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被劝退或取消会员资格后,一年内将不再接受入会申请。 第十六条 会员没有缴纳会费、如果没有特殊原因,连续三次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或者6个月内参加活动少于三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 (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本人无法亲自出席理事会议时,可委托其他理事作为代表参加会议投票,该代表的意见视为理事本人的意见。若委托了本协会理事以外的其他代表参加会议,则该代表可列席会议,但没有投票权及被选举权。每位理事只能接受1名理事的参会投票委托; (二)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微信视频等形式召开。协会召开理事大会,秘书处应在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理事。秘书处应将理事会决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 (三)理事会理事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具有奉献精神、热心本协会工作和经常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担任理事、要听从指挥、如有违反本协会章程、进行警示或罢免。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会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三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但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督促和监督秘书处落实理事会、理事会批准的决议和其它计划;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负责向理事大会做协会工作报告;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各部门人员安排。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协会的执行机构,设秘书长一名,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助会长组织实施理事大会或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决定聘用;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交会长决定聘用; (五)协助会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监事会 (一) 本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在协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会员大会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监事会任期相应提前或顺延。 (二)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具有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三)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本会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协会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协会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但不能干涉协会开展各种公益活动。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二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者三分之二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六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协会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违反本协会章程;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政策补贴和本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7年7月30日第二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